行政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,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,其他当事人不直接参与诉讼活动,但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的制度。代表全体当事人直接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。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:(1)合伙企业。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,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;(2)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,没有主要负责人的,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;(3)同案原告人数5人以上的。同案原告,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;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。 |